交通部觀光署與經濟部於 2026 年 1 月同步修正外籍學生來台實習要點,自 1 月 1 日起生效。起因是監察院調查發現「假實習、真工作」、仲介向學生收費、扣留護照等問題,這次把保障寫死,並加強聯合訪視。
觀宿字第 11406012311 號(115/1/5 發布)・經濟部 115/1/8 修正發布這不是工作簽證,而是「實習」制度。實習生可以提供勞務、領取最低工資以上,但身分仍是實習生:不能自行換雇主,期滿須返國。
只要實習生有從事「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」,以下規定全部適用。
獎助金加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最低工資(目前每月 29,500 元);觀光署管道膳宿費每月最多扣除 5,000 元。
每日不超過 8 小時、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;晚上 10 點至早上 6 點不得實習,除非學生書面同意。
實習期間由實習單位投保;觀光署案須於實習開始 30 天內將保險資料報請備查。
受託代辦機構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,並須明定於委託契約。奕洋的服務費由實習單位與合作學校負擔,學生本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。
主管機關會同移民署、勞動部抽查,須能提出薪資支付證明與實習時數紀錄。
行蹤不明、重大事故須立即通報;不得扣留護照、居留證或限制人身自由。
旅館、飯店走觀光署;其他一般企業走經濟部
項目
觀光署管道 旅館・飯店
經濟部管道 一般企業
適用業者
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
一般企業及法人;本國事業最近一年營業額 1,000 萬元以上,或新設公司資本額 500 萬元以上等
人數規模
依房間數、餐飲座位數與勞保人數審查
同一單位同一期間最多 50 人
實習期間
就讀學制的一半(四年制最長 2 年),限申請一次
最長 6 個月,可展延一次(合計最多 1 年)
簽證種類
居留簽證,入境 30 天內辦理居留證
停留簽證 180 天
科系限制
旅宿、餐飲、觀光、運動休閒、管理、華語或英語相關
科系須與實習內容相關
語言門檻
TOCFL 或 CEFR A1 以上;滿一年須達 A2
TOCFL 或英文 CEFR A2 以上;初次申請可用 A1
應備文件
15 項(經台灣觀光協會函轉)
16 項(含切結書)
違規停權
撤銷核准,3 個月至 2 年不受理申請
撤銷核准,6 個月內不予核准
在學的大專以上學生,學校列於教育部公告之外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
就讀科系與實習內容相關
至少已完成一學期(大一下學期起即符合)
年齡與就讀學制相符,由審查機關個案判斷
具中文或英文基本能力,非英語系國家須附 TOCFL 或 CEFR 證明
越南合作學校媒合與面試
15/16 項文件與實習計畫撰寫
與學校約定薪資、工時與夜間保障
TOCFL・CEFR 語言證明輔導(A1 入境、A2 續留)
在台生活管理與工時、薪資紀錄
聯合訪視準備與事故即時通報
符合新制的委託契約條款
期滿實習證明與返國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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